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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华控赛格: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17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判决;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标的:本诉诉请货款及利息共计 13,532,888.82 元,具体判决的金额和内容详见正文。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暂未作会计处理。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对公司未来期间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凯迪”)作为原告,就华控凯迪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滨河东路南延二期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问题,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3 月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

  华控凯迪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收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4)晋 0702 民初 659 号,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TETXH

  法人:刘建伟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 号楼 3005A

  2、被告一: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人:蔡景亮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 128 号

  3、被告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人:郝刚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269 号

  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华控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六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达、任仲伟,被告中铁三局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飞,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三局六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13,14
8,353.68 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384,535.14 元,合计 13,
532,888.82 元以及实际支付前产生的利息(以 13,148,353.6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148,353.68元,并支付以4,241,565.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1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953,810.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45,560.38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7,417.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1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金额以101,483.54元为限);

  2.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997元,减半收取42,498.5元(原告已预交51,498.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9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49.5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计约 2.74 万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暂未作会计处理。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对公司未来期间的损益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晋 0702 民初 65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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