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1 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
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2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
告。 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3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4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赋予董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赋
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 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会;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据; 机构;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偿方式进行征集。
会;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机构; 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外,还应当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下事
会发表独立意见: 项进行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5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划、激励计划等;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四)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据;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更正; 承诺的方案;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中的财务信息;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以上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权益;
(九)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重
大事项;
(十)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事宜;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6 /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7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8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