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3-4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23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者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黄俞,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邢春琪,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赵小伟,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邢春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赵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监管意见函
2022年4月12日,深圳证监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近日我局监管关注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就你公司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作出裁决,该事项将对你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你公司应结合仲裁裁决结果,对该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起因、经过,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界定,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履行情况等,审慎研判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管意见函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对上述情况开展自查,并将经董事会审议的自查报告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成立了以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证券部、审计部和风控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公司专项自查领导小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仲裁裁决结果,有序开展相关自查工作。公司严格遵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根据证监局监管意见函要求,从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三会”管理、信息披露履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并已于2022年4月26日将经董事会审议的自查报告报送深圳证监局。
公司将积极应对、集中精力止损挽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避免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加强董监高的自主学习和培训教育,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持续动态学习和参加监管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专业后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董监高人员的合规意识、守法意识。下一步,公司将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强调过程管理和制度流程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以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通报批评处分
2022年12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邢春琪,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涉及资金432,345,600元,占协议签署时华控赛格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39%。上述协议签订时,华控赛格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周立业同时担任同方投资董
事长。基于上述关联关系,同方投资为华控赛格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华控赛格未就此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华控赛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华控赛格时任董事长黄俞,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邢春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华控赛格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俞、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邢春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处分决定书后,公司深刻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及执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审批流程,以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