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3-3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标的: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50%
(以下指同方环境 20.25%股权)及相应收益;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先行垫付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在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起 10 日内,上海迈众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如最终未能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则由公司自行承担前述费用。”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众”)及深圳市展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顿投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由华控赛格出面直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取得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取得后按照协议约定转让给上海迈众。华控赛格在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的过程中,应按照上海迈众的指令行
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
于拟签订仲裁相关事项<协议书>的公告》(2022-54)。
华控赛格于近日收到上海迈众指令,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相应比
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收到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鲁 07 民初 100号。现就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潍坊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持有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50%及相应收益归原告所
有。
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并将原告所有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的股载于股东名册。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 月 3 日,被告与北京信远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
恒丰)、上海朵迈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朵迈)签订了《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约定被告收购信远恒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固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432,345,600 元。2017 年 1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被告分两次向信远恒丰
共支付 432,345,600 元。
2017 年 1 月,原被告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人民币
432,345,600 元的委托资金,委托被告进行理财。原告出具《承诺函》,其内容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方理财的资金人民币肆亿叁仟贰佰叁拾肆万伍仟陆佰元(¥432,345,600)依据我方认可的《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将分别支付给上海朵迈环保科技中心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陆万玖仟壹佰贰拾元(¥86,469,120)、北京信远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亿肆仟伍佰捌拾柒万陆仟肆佰捌拾元(¥345,876,480.00),实际用于我方购买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40.5%的股权。
2020 年 7 月,被告以《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为由,作为申请人对
原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委托本金 432,345,600 元及收益。
2022 年 4 月 6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 1302 号裁决书(以
下简称裁决书)。
裁决书认定,《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无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同等比例承担合同无效的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对于申请人已经向第三方(北京信远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 432,345,600 元款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 216,172,800 元,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6,172,800 元。
裁决书认定,《股份收购协议》项下同方环境 40.5%股份目前尚由上海朵迈
持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持有同方环境 40.5%股份,亦未实际享有同方环境40.5%股份的相关权益,至于同方环境 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属于该案仲裁庭审理的范围,应由双方当事人另案解决。
裁决书生效后,原告依据裁决书的结果向被告支付了 216,172,800 元。
2022 年 4 月 18 日,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已转移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被
告未就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按裁决书的认定进行分配;因原告承担了被告收购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向信远恒丰支付的固定转让价款的一半,即 216,172,800元。为此,原告要求对被告持有的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进行分配,其中该股份的 50%及相应权益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仲裁裁决书,在上海朵迈名下的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应
由原被告进行分配,但被告已将同方环境 40.5%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未与原告进行分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计负债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
仲裁事项汇总(公司 否 审理阶段 不会对公司造 审理阶段
及控股子公司作为 111.9 成重大影响
被告)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 否 已结案 不会对公司造 已履行终结生
仲裁事项汇总(公司 164.11 成重大影响 效判决
及控股子公司作为
被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先行垫付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在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起 10 日内,上海迈众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如最终未能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则由公司自行承担前述费用。”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裁决书》;
4、《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