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2-5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仲裁相关事项《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终止前期协议: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理财协议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后,公司于 2022 年 7 月与国信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同人”)对
仲裁后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与国信同人签订<协议书>的公告》(2020-42)。截止目前,公司与国信同人签订的《协议书》一直未有实质性推进,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经审慎考虑并与国信同人协商一致,拟终止上述协议履行并签订《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拟新签订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协议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3、签订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快速解决公司仲裁案遗留问题,有利于公司后续的经营发展。待《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将及时执行仲裁款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了尽快妥善处理与同方投资的仲裁案件,公司拟与上海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众”)、深圳市展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顿投资”)并签订《协议书》,统筹解决公司仲裁风险,执行仲裁裁决,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披露情况
公司与同方投资涉及的仲裁案件现已全部审理完结,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2020 年 9 月 16 日、2022
年 1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13 日、2022 年 5 月 20 日、2022 年 7 月 6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2020-4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51)、《关于仲裁进展及财产保全的公告》(2020-53)、《关于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2)、《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2022-16)、《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27)、《关于与国信同人签订<协议书>的公告》(2022-42)。
二、协议书签署概况
公司与上海迈众、展顿投资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以【2020】京仲案字第2257号仲裁裁决以及仲裁裁决中涉及的《委托理财协议》《承诺书》《股份收购协议》可享有的权利和/或权益为转让标的,上海迈众出资17,500万元,展顿投资出资5,000万元,购买标的资产“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与“向责任方主张的补/赔偿”,且由公司配合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
三、协议各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协议甲方
公司名称: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64898
注册资本:100,667.1464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
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2.协议乙方
公司名称:上海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4125483P
法定代表人:杨霞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3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7号351室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
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业务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与上海迈众不属于关联方
3.协议丙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展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78320G
法定代表人:屠秀玲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关联关系:公司与展顿投资不属于关联方
(二)类似业务情况及履约能力
公司最近三年并未与上海迈众、展顿投资发生过类似业务。本次交易对手经营状况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合同履约能力。经查询,上海迈众和展顿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华控赛格基于[2020]京仲案字第 2257 号仲裁
案件享有的权利和/或权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标的资产
本协议中的标的资产为甲方基于【2020】京仲案字第 2257 号仲裁裁决以及
仲裁裁决中涉及的《委托理财协议》《承诺书》《股份收购协议》可享有的权利和/或权益,包括:
(1)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
(2)向责任方主张的补/赔偿。
(二)价款和支付
1. 甲方、乙方及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丙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项
下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5】亿元(对应仲裁裁决项下甲方应向同方投资支付的款项金额和逾期利息)。
2.各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7,500】万元,对应标的资产为本协议第一条标的资产(1)项下的权利和/或权益;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对应标的资产为本协议第一条标的资产(2)项下的权利和/或权益。
3.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6,25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365】日内或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前(以早到的时间为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
民币【11,250】万元。
4.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
(三)各方责任与义务
1.协议各方保证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与能力,且甲方签署本协议已取得总办会审批通过,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就本协议所涉事宜完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乙方、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内部或外部批准、授权和许可。
2.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应专项用于支付仲裁裁决项下款项及逾期利息,在[2022]粤 03 执 2549 号案件执行完毕并取得确认文书前,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作他用。如因甲方私自挪作他用,而导致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收购的标的资产及相应权益受损,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乙方支付甲方【6,250】万元资产转让价款后,各方成立工作小组共同推进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实现,甲方承诺由甲方出面直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然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甲方在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的过程中,应按照乙方的指令行事,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于同方环境股份的任何权利,不得减少甲方享有的同方环境股份的数量。
4.乙方、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资产受让条款。乙方、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才完整享有本协议第一条项下对应的标的资产的权益;甲方即时丧失对相应标的资产主张的权利。乙方、丙方确认清楚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实现的困难性。乙方、丙方确认如标的资产不能收回/实现,无需甲方承担偿付责任。
5.乙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义务后,乙方才完整享有标的资产(1)的权益。如乙方逾期【3 个月】仍未能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届时取得的同方环境相应股份,处置收益(处置收益为甲方处置同方环境股份所得转让价款并扣除处置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后的金额)用于抵减乙方逾期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处置收益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
收益大于乙方逾期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的,甲方应自取得处置收益款项后【10 日内】向乙方退回差额。甲乙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6.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义务并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
后,可选择自持或转让或要求甲方或由甲方协调其他非关联方在履行国资审批
(如需)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股权公允价值收购该等股份。
7.乙方、丙方对本协议项下责任义务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应按照逾期金额向甲方承担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满【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2.丙方如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应按照逾期金额向甲方承担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逾期支付满【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丙方应付款项金额【10】%的违约金。
五、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快速解决公司仲裁案遗留问题,有利于公司后续
的经营发展。待《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将及时执行仲裁款项,切实维护上市
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协议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