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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中国长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3-01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2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038.32 万份,行权价格为 16.547 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0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 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
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 年 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 年 2 月 5 日,公
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68 元/份调整为 16.594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授予 489 名激励对象 2,634.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12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 年 4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 10,059.10 万份,注销 459.90 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94 元/份调整为 16.547 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02 元/
份调整为 13.973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771 人调整为 713 人,期权数量由原 10,059.10
万份调整为 9,025.10 万份,注销 1,034.00 万份;3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
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489 人调整为 450 人,期权数量
由原 2,634.00 万份调整为 2,420.655 万份,注销 2,13.345 万份。监事会对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 2021 年度公司及业务单位业绩的考核目标和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中符合可行权的 424 名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38.32 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 16.547 元/份,注销因2021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导致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71.72 万份。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有

    关规定,首次授予等待期为 24 个月。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首次授予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行权期    次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行权期    次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行权期    次授予完成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授予登记工作,故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2021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3.5%,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且不低于2021年度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  的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位值)水平。                                  [2022]第 ZG11700 号)

2、以2019年为基础,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1、公司 2021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于40%,且不低于2021年度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  15.47%,同行业平均水平为 15.02%,对标企业
企业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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