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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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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424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42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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