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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公司章程》(2022年5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5-24

中国长城:《公司章程》(2022年5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公 司 章 程

 (经2022年5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7 年 4 月 30 日体改生(1997)58 号文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3011015247。

  第三条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不包括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5130 万股,于 1997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司职工(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545.3万股于 1997 年12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579.9087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成员、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并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面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聚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行业信息化和军工业务,以自主可控网络安全产品、信息化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相关电子产品为主,大力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充分发挥公司的优势,把公司打造成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集
团公司,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终端及其外部设备、网络系统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仪表、安防产品、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 49 号文执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579.9087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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