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2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5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
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 年 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 年 2 月 5 日,公
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68 元/份调整为 16.594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授予 489 名激励对象 2,634.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12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 年 4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 10,059.10 万份,注销 459.90 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由于 44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退休,1 名激励对象去世,前述人
员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份额进行调整,拟注销共计 46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4,599,000 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17 人调整为 771 人,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05,190,000 份调整为 100,591,000 份。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 77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