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 489 名激励对象获授 2,634.00 万份股票期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