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
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了解到如下相关情况:
1、2019 年 12 月,下属全资公司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完成对
郑州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研究院 100%股权收购,郑州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研究院成为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由于郑州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研究院原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前述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将郑州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研究院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
2、为了更加客观的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强财务信息准确性,并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将郑州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研究院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同意公司因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
结合上述情况,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