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16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1月16
日,并同意594名激励对象获授4410万份股票期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