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0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2018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1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2017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7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291号),
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17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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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审议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公司业绩条件内容进行调整。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1月12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
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8年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关于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3名激励对象(下属公司技术、销售骨干)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取消
其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对应取消股票期权数量6万份,对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97人调整为59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416万份调整为4410万份。除此之外,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第2页共4页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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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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