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21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冠捷科技建议收购TP Vision余下30%股权
并订立及修订相关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子公司冠捷科技于2014年3月25日就收购TPVision余下30%股权的相
关事项在香港刊发具体公告,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本公司特刊发此公告。
后续本公司将对此事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建议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其进行及完成取决于多项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需要获得相关方(包括冠捷科技、本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其
所在地的政府有权部门、监管机构的批准。期间所要履行的程序及时间视乎相关
公司所在的证券市场有关法规而定。
2、本次建议交易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同意。
3、本次公告中提及的建议交易主要内容及协议的主要条款仅为本次建议交
易的概括,最终具体信息须以冠捷科技的公告及通函为准,冠捷科技的详细资料
请见冠捷科技于http://www.hkexnews.hk中刊登的相关公告。
4、上述各项工作的完成仍需较长时间,过程中可能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建议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冠捷科技的相关进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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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4-021号公告
释义:
“本公司/长城电脑”指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冠捷科技”指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艾德蒙”指艾德蒙控股有限公司,为冠捷科技于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MMD”指Co?peratieMMDMeridianU.A.,为冠捷科技于荷兰成立的
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飞利浦”指KoninklijkePhilipsN.V.,于荷兰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
权于纽约及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于本公告日期止其持有冠捷科技约2.69%的股
权、持有TPVision30%的股权;
“TPVision/合营公司”指T.P.VisionHoldingB.V.,一间于荷兰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分别由MMD及飞利浦持有70%及30%的权益。如
本次建议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其将成为冠捷科技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TPVision集团”指TPVision及其附属公司,其现时于许可地区以飞利浦商
标从事范围内产品的产品管理、创新及发展、制造、营运、营销、销售及分销业
务;
“第一份买卖协议”指冠捷科技、MMD、TPVision与飞利浦之间日期为2011
年11月1日的买卖协议(经不时修订及补充),内容有关销售及转让TPVision的
70%股本权益,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2011-065号《关于子公司冠捷科技与飞利
浦订立建议交易相关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和2012-002号《关于子公司冠捷科技
通过其下属子公司MMD收购合营公司股权暨飞利浦部分电视业务及相关事宜的
公告》;
“商标许可协议”指飞利浦(作为许可授出人)与TPVision(作为许可承授
人)之间日期为2012年4月1日的商标许可协议(经不时修订及补充),内容有关
飞利浦授予TPVision集团独家(阿根廷除外)商标许可权,据此,TPVision集团
可于许可地区设计、生产、采购、出售、分销及营销飞利浦品牌范围内产品;
“条款书”指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的条款书,内容有关MMD建议收购TP
Vision余下的30%股本权益及建议修订就飞利浦在欧洲及若干南美国家的电视
业务与飞利浦组成的合营公司的若干协议及授出飞利浦商标许可使用权,具体可
参见本公司2014-006号《关于下属公司冠捷科技、MMD与飞利浦订立意向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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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4-021号公告
款书)的提示性公告》;
“建议交易”指收购TPVision余下的30%股权的买卖协议(简称“30%买卖
协议”)、补充买卖协议、补充商标许可协议、贷款修订及重列契据、新循环贷款
协议及新定期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新递延购买价”指相等于下列较高者的金额:(i)零;及(ii)平均比例除
息税前盈利的四倍,上限为3.5亿美元;
“除息税前盈利”指扣除利息及税项前并已根据30%买卖协议条款作出调整
的盈利;
“比例除息税前盈利”指下文的(i)+(ii),其中(i)是指“冠捷科技集团
根据商标许可协议制造及出售飞利浦品牌电视的总收益/冠捷科技集团制造及出
售电视的总收益*电视分部的经调整营运损益(如有多个申报电视销售的分部,
则多个电视分部),各自已于其经审核综合年度账目中申报”,(ii)是指“冠捷科
技集团根据商标许可协议制造及出售飞利浦品牌电视的总收益/冠捷科技集团的
总综合收益*(未分配收入+未分配开支),各自已于其经审核综合年度账目中申
报”;
“平均比例除息税前盈利”指下文的(i)+(ii)的总金额将除以截至2012
止财政年度至(及包括)飞利浦行使其权利收取新递延购买价的年度的年数:(i)
截至2012年及2013年止财政年度TPVision的年度综合除息前盈利的50%,各自
已于TPVision于该等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年度账目中申报;(ii)自2014年财
政年度起至(及包括)飞利浦行使其权利收取新递延购买价的年度的期间的总比
例除息税前盈利。飞利浦可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