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75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兴通讯”)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原激励对象人数由2,013人调整为1,996人。原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5,000万份调整为14,960.12万份(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现将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二○一七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业务骨干不超过1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中兴通讯股票(人民币A股普通股)的权利,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约占《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6%,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7.06元/股。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后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鉴于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4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2,013名调整为1,996名。根据《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取消上述17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及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39.88万份。因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5,000万份调整至14,960.12 万份,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5703%。
(二)调整后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4,960.12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5703%。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计1,996人,其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1人、其他业务骨干1,985名。本次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拟分配期 占拟授予期权总量的 占公司已发行
职务 姓名 权数量 总股本的
(万份) 比例(%) 比例(%)
副董事长 张建恒 5 0.0334% 0.0012%
副董事长 栾聚宝 5 0.0334% 0.0012%
董事、总裁 赵先明 80 0.5348% 0.0191%
董事 王亚文 5 0.0334% 0.0012%
董事 田东方 5 0.0334% 0.0012%
董事 詹毅超 5 0.0334% 0.0012%
执行副总裁 徐慧俊 55 0.3676% 0.0131%
执行副总裁 张振辉 55 0.3676% 0.0131%
执行副总裁 庞胜清 45 0.3008% 0.0107%
执行副总裁 熊辉 45 0.3008% 0.0107%
董事会秘书 曹巍 20 0.1337% 0.0048%
其他业务骨干 1,985人 14,635.12 97.8277% 3.4928%
合计 1,996人 14,960.12 100.0000% 3.5703%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激励对象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3 号》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参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及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相关事项进行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3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