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伟先生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0 人,代表股份数 1,245,417,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73.390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6,918,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3.9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68,498,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 股的 39.39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3,966,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6%;
反对的股份数 1,4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弃权的股份数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58,431,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0%;
反对的股份数 1,4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3%;
弃权的股份数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3,966,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6%;
反对的股份数 1,4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
弃权的股份数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58,431,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0%;
反对的股份数 1,4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3%;
弃权的股份数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3,967,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
反对的股份数 1,4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
弃权的股份数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58,433,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8%;
反对的股份数 1,4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5%;
弃权的股份数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3,377,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3%;
反对的股份数 1,92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
弃权的股份数 1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57,843,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8%;
反对的股份数 1,9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1%;
弃权的股份数 1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深圳市南山农批市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4,066,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5%;
反对的股份数 1,31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弃权的股份数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242,043,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
反对的股份数 3,163,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
弃权的股份数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56,508,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99%;
反对的股份数 3,163,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8%;
弃权的股份数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孔祥云先生、冯娟女士、黄彬瑛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
孔祥云先生获得 1,243,125,02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票数为 157,589,38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5661%;
冯娟女士获得 1,243,123,41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票数为 157,587,77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5651%;
黄彬瑛女士获得 1,243,123,46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票数为 157,587,82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5651%;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芷茵、陈宇琪;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