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方式
和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依据《上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公司章
或“本公司”)。 或“本公司”)。 程指引》
公 司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府 办 复 公 司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府 办 复 第二条及
[1993]676 号文《关于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 [1993]676 号文《关于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 政府部门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 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 职能、名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称变更情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况修订深司字 N26896,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 深司字 N26896,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手续。 手续。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依据《上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 简称“《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市公司章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 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 程指引》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 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第十二条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 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 修订
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深圳市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深圳市 资管理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后改名
食品公司(后改名为深圳市食品总公司)、深 为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食品
圳市水产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后 公司(后改名为深圳市食品总公司)、深圳市 依据实际改名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农 水产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后改名为 情况修订副产品贸易中心(后改名为深圳市寰通农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农副产
品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对外服务公司 品贸易中心(后改名为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
(后改名为深圳广深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深 限公司)、广深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后改名为
圳市财贸实业开发公司(后改名为深圳财茂 深圳市广深铁路实业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市
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5,500,000 财贸实业开发公司(后改名为深圳财茂实业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7.5%。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一千五百五十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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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七点
五。
1996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 1996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准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总数为 1900 万 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总数为一千九百万
股。 股。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据《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市公司章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必需。 程指引》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条至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十六条修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订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本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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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章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的,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依据《上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市公司章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程指引》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三十条
性质的证券。 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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