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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1 深市 农 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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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产 品:受让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6-26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本公司董事会提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下午
3:00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农产品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受权代表共
53人,代表股份数80980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1%,符合《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林家宏主持会议。经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关于受让深圳市集贸市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联交易)
   同意的股权数为317004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
反对的股权数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0%;弃权的股权数
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0%;关联方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
公司回避此项表决。
    2、关于出让深圳华润万方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的股权数为809804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
反对的股权数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0%;弃权的股权数
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
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公司发出的第三届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2002年5月1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截止2002年6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3位股东办理了有效的股东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共有53位股东或受权代理人,均为经过有效登记的股东,其中以代理
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亦经过了有效登记);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80,980,435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1%。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
    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本所同
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周游
                                           2002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