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不超过3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产品。相关决议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一年之内有效,该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产品的总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适时递减。(公告 2021-078)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办理了人民币 1.8 亿元结构性存款;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人民币1.5 亿元保本型收益凭证。现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一)银行结构性存款
序 办理 签约 产品 产品收益 收益 到期日 预期年化 金额 资金
号 单位 银行 名称 类型 起算日 收益率 (万元) 来源
深圳
市中
金岭 1.3%或
1 南科 3.41% 8,000
技有 挂钩
限公 型结 2017
司 中国银 构性 2021年 年募
深圳 行深圳 存款 保本保最 2021 年 8 11 月 集项
市中 市分行 (机 低收益型 月 30 日 30 日 目闲
金岭 构客 置资
南有 户) 1.3%或 金
2 色金 3.41% 10,000
属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保本型收益凭证
1、受托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国泰君安证券睿博系列全天候指数 21019
号收益凭证;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
4、产品期限: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3 日;
5、预期年化收益率: 0%-3.88%;
6、认购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
7、资金来源:2017 年募集项目闲置资金;
8、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受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提示
(一)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
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属于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根据该产品《风险揭示书》,上述结构性存款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1、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运行,由此导致本产品实际收益率降低;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挂钩指标价格变化将可能影响客户无法获得高于保底收益率的产品收益。
3、流动性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客户在产品期限内没有单方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信用风险:在中国银行发生信用风险的极端情况下,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产生影响。
5、提前终止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若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可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
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中国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银行有权利宣布产品不成立。此时,客户应积极关注中国银行相关公告,及时对退回资金进行再投资安排,避免因误认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按原计划成立而造成投资机会损失。
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中断、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率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非因中国银行原因发生的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中国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国泰君安保本型收益凭证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保本型收益凭证为本金保障型产品。根据该产品《风险揭示书》,上述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收益凭证产品可能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您的收益凭证投资收益产生波动。
(2)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您只能在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您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回售条款,或不支持转让、回售,导致您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
(3)认购不成功的风险。收益凭证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根据有关规定,本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若您在认购时投资者人数已达到上限,您有可能面临认购不成功的风险。
此外,如本期收益凭证设定发行规模上限,当收益凭证达到一定规模时,发行人有权停止认购,您可能面临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期收益凭证的风险。
(4)产品不成立的风险。收益凭证产品可能设定最低发行规模等发行成立条件,当收益凭证产品认购期结束,产品出现认购资金总额未能达到最低发行规模等发行成立条件的情形,发行人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您可能因上述原因而面临投资资金被退还的风险。
2、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但如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兑付,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本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本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本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您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您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本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
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本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本公司近年虽然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3、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信息传递风险
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交易终端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柜台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您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
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三、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除严格执行有关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外,为有效防范相关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相关投资的日常管理,及时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分析相关投资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出现,将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采取妥善的资金保全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保护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