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六项议案投票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4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3日(星期四)15:00至2018年5月4日(星期五)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7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杜秉光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18人,代表股份数量
534,927,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4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515,105,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公司股份19,822,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高孟非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7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反对7,118,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3%;弃权11,534,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1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57,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反对 7,118,2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 ;弃权11,534,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
本议案审议通过。
2.00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306,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反对7,068,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2%;弃权11,552,7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1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88,6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反对 7,068,7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 ;弃权11,552,7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
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306,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反对7,068,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2%;弃权11,552,7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1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88,6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反对 7,068,7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 ;弃权11,552,7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0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56,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反对9,649,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0%;弃权9,021,5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6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8,9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反对 9,649,59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5% ;弃权9,021,5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
本议案审议通过。
5.00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5,127,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反对19,800,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10,0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反对19,800,05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6.00 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850,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02%;反对7,560,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6.86%;弃权11,099,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50,6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反对 7,560,3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6% ;弃权11,099,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
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7.00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99,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反对7,617,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42%;弃权11,011,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81,8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反对 7,617,2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 ;弃权11,011,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9%。
本议案审议通过。
8.00 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310,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反对9,817,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4%;弃权8,799,8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6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92,9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反对 9,817,29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7% ;弃权8,799,8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
本议案审议通过。
9.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6,626,8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反对7,328,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7%;弃权10,972,4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9,3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反对7,328,3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弃权10,972,4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65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高孟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