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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1999年)

公告日期:2000-03-18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1999年)

    主 承 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名称:深赛格   深赛格B
    股 票 代码: 0058      2058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名称: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宝华科技大厦16楼
  配股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事务所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配售比例: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613,427,135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8股。
  配股总额:51,377,23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价格:人民币6.82元/股
  一、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 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
  经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1999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1999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1999 年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通过公司本次配股方案。 该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深证办字[ 1999 〗193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3号文审核批准,现向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配售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 2083333
     传真:(0755) 2083947
  2、发行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宝华科技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殿甫
     联系人:郑丹
     电话:(0755)3675001
     传真:(0755)3779770
  3、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联系人:孔烨 王欣磊 杨小虎
     电话:(0755)3785323
     传真:(0755)3788877
  4、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联系人:李志凌 林嵘
     电话:(0755)2296666-4015、4017
    传真:(0755)2296188
  5、分销商:国通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34号华强佳和大厦东座8-11楼
     法定代表人:施永庆
     联系人: 陈扬
     电话: (0755)3796443
     传真: (0755)3796489
  6、分销商: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证券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联系人: 黄信泉
     电话: (0755)-3379333-2206
     传真: (0755)-2809736
  7、分销商: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吕莉
     联系人:麻然秋  韩嵘
     电话:(0951)-6017558
     传真:(0951)-6030195
  8、分销商: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郑州市花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南凤兰
     联系人: 王作功
     电话: (0755)3752990
     传真: (0755)3752995
  9、主承销商律师: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经办律师:宁敏 陈学明
     电话:(0755)2710843
     传真:(0755)2710422
  10、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爱华大厦八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子武  徐林文
     电话: (0755)3697036
     传真: (0755)3697329
  11、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二十一层
     经办律师: 陈利民 徐育康
     电话:(0755) 3244692
     传真:(0755) 3243108
  12、资产评估机构: 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爱华大厦8层
     经办评估师:王松龄  高波
     电话:(0755) 3697036-105
     传真:(0755) 3697329
  13、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 2083333
     传真:(0755) 2083859
  三、主要会计数据
  本公司199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千元)
  总资产             3,922,574
  股东权益           1,413,234
  总股本(股)       613,427,135
  主营业务收入       1,882,451
  利润总额             219,006
  净利润               146,453
  以上数据摘自本公司1999 年度经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财审报字[2000〗第D034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年度报告(2000年2月25日出具)。
  查看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详细会计数据, 请投资者阅读2000年3月15日的《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 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一致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的规定, 具备向原股东配股的条件: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保证了本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1998年6月18日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
  3、配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34″超大屏幕彩管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增持深圳市赛格中电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上投资均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保持和发展公司经营能力和扩大市场份额, 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的规定;
  4、公司于1997年12月采取私募方式增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5,000万股,于1998年1月22日上市,此次增发募集到港币16,879.46万元,折合人民币17,539.85 万元,且使用效果良好,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已经间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5、公司连续三年盈利,1997、1998、1999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96%、10.43%、10.36%,均超过了10%, 达到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要求的标准;
  6、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审计, 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测2000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本次配股以1998年末总股本61,343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8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国家信息产业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
  10、公司严格按有关法律、 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在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12、公司1997年度增发5000万股B股所募集的资金已按公开披露的用途足额投入使用;
  1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14、公司本次配股价格高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15、公司未以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6、公司的资金、 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
  17、 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18、配股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五、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申请配股的程序、 实质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配股通知》的规定。”
  六、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数额
  前次实际募股数          B股 50,000,000股
  每股发售价格           港币      3.66元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全为货币资金)   港币  16,879.46万元
                              折合人民币17,539.85万元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7〗84号文批准, 本公司于1997年12月增发B股5,000万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3.66元。该次增发B 股实收港币18,300万元, 折合人民币19,036万元,扣除承销佣金港币857万元( 折合人民币891万元)及其它发行费用人民币60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为港币16,879.46万元,折合人民币17,539.85万元。该资金已经深圳市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998〗第D001号验资报告验证。
  2、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承诺的资金用途(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
  1     购置深圳赛格电子配套市场新的          15,000
       经营场所及其软硬件配套设施
  2     收购深圳中康玻璃有限公司30%          3,000
       股权的第三期款项
  3     余款作为通信、软件、电子
          系统工程的营运资金。
  3、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说明:(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际投资(截止1998年末)
  1     购置深圳赛格电子配套市场新的      14,988.56
       经营场所及其软硬件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