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2-67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决策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
公平竞争,不动产运营管理、金融服务及内 公平竞争,多产业结合发展。
容服务相结合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从事零售商业,经营各类综合及专门零 围:经销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纺织品、服装、售店、连锁商业、购物中心及电子商务;从 劳保用品、家用电子产品、交通器材、五金工事房地产业,进行房地产投资、规划设计、 具、家用电器、日用美术陶瓷、家具、糖果糕装修、运营管理、物业管理及房地产营销; 点、饮料、干鲜果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从事林业及林业服务业,进行林业科技研究、 证字第 012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办理(凡属专苗木培育、林木种植、木材采运及林产品采 营商品按规定办)、土产品、装饰材料、糖、集,进行木材加工及人造板、木制品制造; 工艺美术品、副食品、五金杂品。
从事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居
民服务业、仓储业、教育业、娱乐业等。进
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012号外贸企业
审定证书办理(凡属专营商品按规定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第(三)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