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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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19年5月1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5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暂以公司2019年4月23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1,173,859,524股(总股本1,175,345,368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485,844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合计利润分配总额为11,738,595.2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社会公众股份2,163,14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2,163,144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利润分配总额11,738,595.24元固定不变的原则,现重新计算每 10 股派发的现金红利,具体计算方式为11,738,595.24/(1,175,345,368-2,163,144)×10=0.100057元(保留6位小数)。
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00057元(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11,738,509.38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总额存在差异系因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计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时采取保留6位小数的处理方式造成)。
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际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75,345,36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163,144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1,173,182,2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5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4、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75,345,36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163,144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1,173,182,2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5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51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0005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090051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0005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1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17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77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9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1日。
四、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x分配比例,即9,300,105.12元=929,480,708股/10x0.100057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际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A股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09986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股现金分红总额/A股股本,即0.009986元/股=9,300,105.12元/931,293,708股)。
同上,公司本次B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B股股本x分配比例,即2,438,404.26元=243,701,516股/10x0.100057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B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B股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09991元/股(港币0.01139港币/股,派息汇率0.8772)计算。(每股现金红利=B股现金分红总额/B股股本,即0.009991元/股=2,438,404.26元/244,051,660股)。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
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A股收盘价-0.009986元/股;B股的除权除息价格=B股最后交易日收盘价-0.01139港币/股。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9年7月11日(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B股股东。
六、权益分派办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9年7月11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250 李敏
2 01*****579 唐若民
3 02*****609 姚占派
4 01*****610 罗良
5 01*****193 陈双文
6 01*****343 张可平
7 01*****310 文溢轶
8 01*****038 王刚
9 02*****675 申岩
10 02*****502 孙永安
11 01*****003 陈小海
12 02*****226 林青辉
13 02*****004 曹剑
14 02*****892 李亚莉
15 01*****295 李岚
16 01*****664 吴日娇
17 01*****671 吴长波
18 01*****117 徐慧慧
19 01*****253 陈玲
21 01*****465 肖菊梅
22 01*****667 王丽芳
23 01*****833 徐艳勇
24 01*****187 赵伟刚
25 01*****580 彭卓
26 00*****645 王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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