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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26

   证券代码: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A              公告编号:2011-019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4
月25日下午2:00点;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4月22日—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1年4月22日下午3:00—4月25日下午3: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
山区马家龙金业城64栋东7楼2号会议室。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
312,750,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5名,代表公司股份4,707,403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8198%。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蔡展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召开合法、有
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股东1名,代表股份261,976,786股,回避
了此议案的表决,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55,481,367股,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5,212,067股;弃权:0股;反对:269,300股。赞成股数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赞成:4,438,103股;弃权:0股;反对:269,3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

   (二)审议通过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股东1名,代表股份261,976,786股,回避
了此议案的表决,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55,481,367股,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5,179,767股;弃权:39,600股;反对:262,000股。赞
成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赞成:4,405,803股;弃权:39,600股;反对:
262,0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继军律师和年夫兵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