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9 证券简称:德赛电池 公告编号:2019—057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9 年 8 月 1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7.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39 元/股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年 8 月 19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39 元/股。
4、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8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刘其 董事长 5 2.53% 0.0244%
何文彬 董事,总经理 4 2.03% 0.0195%
王锋 董事会秘书 2 1.01% 0.0097%
陈莉 财务总监 4 2.03% 0.0195%
控股子公司高管(6 人) 51 25.84% 0.2485%
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31.4 66.56% 0.6402%
(不超过 77 人)
合计 197.4 100.00% 0.9618%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8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19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8%。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9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0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8%。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0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1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8%。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并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19 年 1 月 30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9 年 3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转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9〕801 号),广东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惠州市国资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
5、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通过内部协同办公平台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满足授予条件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7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4 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7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17%。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