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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8 深市 京基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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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京基智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71 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199,4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34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4,199,4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3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6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6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巴根先生、蔡新平先生、靳庆军先生、陈家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巴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2,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1,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936%。

    1.2 选举蔡新平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7%。

    1.3 选举靳庆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1,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935%。

    1.4 选举陈家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7%。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傅衍先生、陈建华先生、刘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傅衍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6%。

    2.2 选举陈建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6%。

    2.3 选举刘标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5%。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家慧女士、黄丽芳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陈家慧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758%。

    3.2 选举黄丽芳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99,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8,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75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134,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00%;反对 1,0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8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52%;反对 1,0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465%;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3%。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180,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7%;反对 1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70%;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180,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7%;反对 1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70%;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180,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7%;反对 1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70%;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蓉、杨健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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