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1 新增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股份公
司的规范模式运作,追求卓越、高效、科学、务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持“诚信、责任、简单、
2 实、团结、创新的原则,使公司成为经营多元化、 高效、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持续践行以“深化
集约化、国际化的综合性跨国集团公司,努力为 农业主业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不断创造更好的
公司全体股东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并创造良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馈公司全体股东及社会。
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
需。 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
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5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大会审议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担保;
6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债率超过 70%;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
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