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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2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9-098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股份总数390,768,6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0.3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390,768,671股,实施后将增至402,491,731股。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有关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中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其他资本公积金,因此投资者获取该部分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由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从而导致公司在实施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无法依照常规程序代扣代缴所得税。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确保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顺利实施,针对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将先行垫付代缴后再向其收取;针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则在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缴纳所得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四、权益分派实施说明”。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11月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实施说明

    (一)实施办法

    本次所转增的股份于2019年11月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QFII需缴纳的税款为每10股0.03元,由公司先行垫付代缴后向相关股东进行收取。

    (三)香港市场投资者(深港通)扣税说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即每10股需缴纳所得税0.03元,由公司先行垫付代
缴后向相关股东进行收取。

    (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扣税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的规定,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该部分投资者需缴纳的税款为每10股0.03元,由公司先行垫付代缴后向相关股东进行收取。

    (五)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扣税说明

    针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含现金红利及转增股本)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六)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扣税说明

    针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五、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如上所述,针对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股息
 红利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公司需 先行垫付代缴后再向相关股东收取(根据最近一期股东名册,公司预计须垫付代 缴所得税532.31元),因此公司将面临无法全额收回垫付税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后,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及时与相关股 东取得联系,确认其缴纳税款事宜;同时采取跟进催收等各种必要措施,确保公 司尽快收回所垫付税款。

    六、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9年11月8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转增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1,223        0.02        1,837      63,060        0.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90,707,448      99.98  11,721,223  402,428,671      99.98

三、总股本          390,768,671      100.00  11,723,060  402,491,731      100.00

    八、每股净收益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按新的总股本摊薄计算,公司2019年半年度每股 收益为0.3719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董事会办公 室

    咨询联系人:肖慧

    咨询电话:0755-25425020-6368

    传真:0755-2542015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