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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达: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

              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要约收购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4 日(包括当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包括当日)止。按照本次要约收购申报程序,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 3
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0 月 8 日,预受
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系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履行因受让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超投资”,现已更名为“深圳市京基时代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要约收购基本情况

    1、收购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名称: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股票简称:*ST 康达

    5、股票代码:000048

    6、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现金


    7、要约收购价格:18.97 元/股

    8、要约收购期限:2019 年 9 月 4 日(包括当日)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包

 括当日)

    9、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公司除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华超投资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97元/股        111,309,794股                      28.49%

    二、要约收购原因及目的

    京基集团拟受让华超投资 100%股权(华超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116,641,81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5%)。本次转让前,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62,754,238 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周磊持有公司 1,600 股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62,755,83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5%;本次转让
 完成后,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公司 279,397,654 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1.5%。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京基集团应当向除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华超投资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发
 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系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触发,为京基集团履行法定全面要约收购
 义务,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 35 个自然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4 日(包括当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包括当日)止。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 3 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0 月 8 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

 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
 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四、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收购编码:990064

    2、申报价格:18.97 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的申报要素包括:收购编码、证券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合同序号、业务类别等。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在临时保管期内,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该部分股份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股东已申报的预受要约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如股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先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12、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预受股份过户确认书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五、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要素包括:收购编码、证券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合同序号、业务类别等。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2、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售要约。

    4、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先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5、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六、预受要约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合计 600 股。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 2019 年 9 月 3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