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1-02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乙方”)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与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
管理局就本公司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的两块土地征收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
书》(以下统称“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与深圳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就本公司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沙井街道、福永街
道的三块土地的征收和开发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统称“康达尔西乡、
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现就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和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均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和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的内容是
清晰确定的,且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公司管理层认为,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
及重大不确定性。
3.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
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和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的履行对
本年度或(和)以后年度的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由于土地补偿款的收取与土地
移交进度相关,本年度能否确定收益将取决于能否完成土地的移交工作。本公司
将积极推进有关土地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土地移交并收取到
相关补偿款项,以达到满足确认收益的各项条件。
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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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坑梓收地对本公司在深圳市辖区内的种鸡和种猪养殖业务将产生较大
的不利影响,为此,在同意政府收回坑梓基地的前提下,提出了土地整合一揽子
解决方案,故康达尔坑梓土地收地协议与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
协议一并签署。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会坪山管理局(甲方二)
乙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乙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康达尔坑梓收地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补偿标的
甲方此次收回乙方的两块土地位于坪山新区 G13112-0092 宗地(土地证号为
宝府国用字(1992)第 1600098 号)和 G13113-0098 宗地(土地证号为宝府国用
字(1992)第 1600097 号),使用面积分别为 131,646 平方米、1,139,465 平方
米,总计面积为 1,271,111 平方米。该两块土地属于本公司下属全资企业深圳市
康达尔(集团)养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养猪有限公司使用的生产基地。
2、补偿款
甲方对乙方补偿标的给予货币补偿,总补偿款为人民币柒亿肆仟零贰拾玖万
零肆拾玖元整(小写:¥740,290,049 元),包括以下两项: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肆亿捌仟捌佰壹拾万陆仟陆佰贰拾肆
元整(小写:¥488,106,624 元)。
(2)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基础设施、G13112-0092 宗地房
屋及附属设施、基地生产设备、绿化工程及花木场、果树、果树和苗木看管、维
护、修缮成本、种猪种鸡等生物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费用,合计为贰亿伍仟贰佰壹
拾捌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整(小写:¥252,183,4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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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偿款的支付
(1)首期付款:本笔付款数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壹拾肆万伍仟零贰拾伍
元整(小写:¥370,145,025 元)。在办理完坑梓基地原所有土地证书的注销手
续前付清该笔款项。
(2)余款支付:本笔付款数额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壹拾肆万伍仟零贰拾肆元
整(小写:¥370,145,024 元),该笔款项在乙方完成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并签
订移交确认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甲方预付款的扣除问题
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名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即甲方一)
向乙方支付的下列四笔款项共计人民币 陆仟壹佰零壹万叁仟元整(小写:
¥61,013,000 元),为总补偿款的构成部分,且该四笔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
支付,应纳入本次收地补偿款一并进行结算。甲方同意在最后一笔付款中扣除。
4、补偿标的移交
乙方在收到首期款后 5 日内将全部土地(剔除涉及边界争议的土地)一次性
移交给甲方二。
5、厂房返租事宜
乙方要求甲方将已经移交的不超过 4.2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厂房返租给乙
方,按现状使用,不得转租,双方同意以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评估的价格为准,
租赁期限为双方办理完土地移交确认手续后六个月。因坪山新区项目建设需要乙
方租赁的场地,乙方应予以配合,经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提前交还。有关返租
的具体事宜,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乙方另行签署租赁协议。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花木等补偿标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计算。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额的 1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
康达尔西乡、沙井(福永)收地及开发协议主要内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
分内容是关于本公司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的一块土地的收地及开发事宜(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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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康达尔西乡土地开发项目协议”),第二部分是关于本公司位于沙井街道、福
永街道的二块土地的收地及开发事宜(以下简称“康达尔沙井(福永)土地开发
项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康达尔西乡土地开发项目协议
本公司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的土地总面积为 281,436 平方米,按照规划功能
保留西乡固戍地块 10.5 万平方米商住用地由本公司补缴地价后进行开发,剩余
土地由政府收回并进行货币补偿。
1、收回土地、保留用地范围及货币补偿
(1)保留商住开发用地面积 105,259 平方米。
(2)收回土地面积:扣除保留用地面积,甲方依法收回 181,616 平方米土
地使用权。
(3)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捌仟陆佰万肆仟肆佰捌拾柒元整(小写:
¥86,004,487 元),包括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捌仟零柒拾贰万玖仟零肆贰拾元整
(小写:¥80,729,040 元);建(构)筑物、青苗补偿费人民币伍佰贰拾柒万伍
仟肆佰肆拾柒元整(小写:¥5,275,447 元)。
(4)付款方式
①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按总补偿款的 50%支付给乙方计:人
民币肆仟叁佰万贰仟贰佰肆拾叁元整(小写:¥43,002,243 元)。
②待乙方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移交给甲方 7 日内(除信兴
学校占用的土地外),甲方将总补偿款的 50%支付给乙方计:人民币肆仟叁佰万
贰仟贰佰肆拾肆元整(小写:¥43,002,244 元)。
(5)土地的交付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将空地部分移交甲方;收到首期款
后的 3 个月内将除信兴学校占用以外的剩余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等移
交给甲方处置。
2、保留用地的地价缴交及开发建设
(1)保留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商业和办公面积占 15%左右,
住宅面积占 85%左右;容积率上限为 4.6;可分宗开发,项目总建设周期不超过
8 年(以开工证为准);使用年期为五十年(从签订首宗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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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计算),期满后,住宅部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自动顺延年期。
(2)保留用地的地价核算及交纳:保留用地的地价在从签订首宗地块的土
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之内缴交的,按现行的 2006 年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
价标准执行;在签订首宗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以后缴交的,按缴交时
市政府生效执行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甲方同意乙方分宗开发及分期缴交地价,
开发分宗地块时按规定分期缴纳相应地块的地价。在签订首宗地块土地出让合同
书时,须缴交不少于所有保留开发用地总地价的 10%。
(3)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与乙方签订开发用地的首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乙方原因影响合同签订,甲方不负责任。
3、土地开发建设相关问题的处理
(1)信兴学校搬迁问题
①信兴学校搬迁事宜,由宝安区政府负责处理;在此次收地范围内规划配套
的学校由乙方代为建设(含自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并由宝安区政府提
出具体要求标准与乙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②为保证学校顺利搬迁,乙方要求新建的配套学校交由信兴学校现经营者继
续经营一个合理年限作为过渡期,乙方将向宝安区政府申请,甲方充分理解乙方
的要求,并尽最大努力与宝安区政府协调解决。
(2)市政道路建设问题
对地块内规划约 7,000 平方米市政道路,由乙方按交通部门要求,建设后无
偿向政府移交,产权归政府。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甲方同意在满足道路技术规
范的情况下由乙方建成地下市政道路;甲方同意将该约 7,000 平方米市政道路的
地上用地纳入乙方保留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开发,对道路用地按保留用地标准计
容积率,建筑面积纳入保留用地的建筑面积内。
(3)城市绿化通廊建设问题
甲方同意此次收地范围内西北侧规划约 30,000 平方米的城市绿化通廊由乙
方代为建设(含自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并由宝安区政府提出具体要求
标准与乙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部分 康达尔沙井(福永)土地开发项目协议
1、协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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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位于宝安区沙井、福永的土地证号分别为宝府国用字(1992)第
0400137 号、第 0300075 号的两块用地,占地面积合计为 262,491 平方米。由于
107 国道扩建工程已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 1.9 万平方米土地,甲方
同意剩余土地约 24.3 万平方米用地整体列入 2011 年城市更新开发范围并列入
2011 年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
2、城市更新项目的政策支持
因乙方同意甲方以全货币补偿方式收回坑梓基地用地,从支持本公司发展的
角度出发,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以下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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