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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建设: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公告日期:2002-07-02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日下午在深
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号荟芳园A栋3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卢志强先生主
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1名,所持有及代表持有的股份共
119,307,252股,占总股本的48.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监事津贴制度》、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不再转让南油物业广场用地的议案和关于
增加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二位独立
董事。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30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30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9,30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118,11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99%,反对:1,190,000股,
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表决结果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1
年末公司总股本244,084,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含税),共计24,408,434.10元。余额189,261,762.06元转入下一年度。
2001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关于《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同意:119,30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津贴制度》。6.选举张新民出任独立董事:
    同意:119,307,252 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张新民出任公司独立董事;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9,307,252 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标准;
    8.关于不再转让深圳南油物业广场项目用地的议案:
    同意:119,307,252股,占出席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股东持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不再转让深圳南油物业广场项目用地
的议案,该项目转由公司自行开发。  
    9.关于增加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
决。同意:1,741,1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增加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蔡体法律
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
在深圳麒麟山庄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卢志强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
讨论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为解决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资本力量薄弱,后劲不足问题,促
使其尽快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产品研发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会议同意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具体增
资方案由三江公司股东各方进一步磋商拟订后,再报董事会商定。
    二、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议案:
    会议原则通过了公司制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作进一步的修订。
    三、关于增设质量管理部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司委托,本所指派蔡体法律师出席了贵司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
9时30分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核对并审查了贵司提交的相关文
件副本:
    公司承诺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司于2002年5月27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议并作出于2002年6月29日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2002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发出。
    该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相一
致。
    2002年6月22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发出了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至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
    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由董事长卢志强主持,准时召开。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30日以前,公司董事会已用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该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完全一致。另外,公司因特殊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已于原定股东大会召
开日前5个以上工作日发布了延期通知,且没有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据此,本律师认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登记记录及有效证明的审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人员均为2002年6月18日下午交易后在中
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和受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是2002年5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董事会四届五次会议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119,307,252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48.88%,均具有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A 、关于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B、关于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C、关于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D、关于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关于《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F、关于选举张新民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G、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H、关于不再转让南油物业广场用地的议案。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出席股东逐项分别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持股数均
超过出席股东的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关于增加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议案,因该投资项目为关联交易,公司在2002年5月29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中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了充分披露;6月18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公司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关联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对此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光彩事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回避,没有参与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权数没有计
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就此议案投票表
决通过的持股数超过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查,此项议案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股东表决回避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
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蔡体法  律 师
                                        200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