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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中洲控股: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21-24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非关联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因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5,457,970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0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包括董事长姚日波在内的 68 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000 股。

  2、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期权的总数量由 18,000,000 份调整为 17,732,453 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68 人
调整为 66 人;同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6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732,453 份股票期权。

  4、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洲 JLC1,期权代码:037063。

  5、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40 元/股调整为 15.20 元/股,数量为 17,732,453
份。

  6、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已办理完成。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期权简称:中洲 JLC1,期权代码:037063)的行权价格为 15.20 元/股,数量为 17,732,453 份。

  7、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后不再符合获授资格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决定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7,681,585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50,868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54 人。

  8、2019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事宜办理完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50,868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54 人。

  9、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15.20 元/股调整为 15.10 元/股,数量为 10,050,868 份。

  10、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后不再符合获授资格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共计4,592,898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457,970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50 人。

  11、2020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事宜办理完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457,970 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50 人。

  12、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15.10 元/股调整为 14.98 元/股,数量为 5,457,970 份。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涉及的注销。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登记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登记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予登记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200,000 万元”,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350,353.66 元,未达到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条件的考核指标,公司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5,457,970 份。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5,457,970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0 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中洲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注销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以及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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