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23-06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8月18日。
H 股股东的股息派付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股息派付安排请见本公司2023年6月29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imc.com)发布的公告《派付2022年末期股息》。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 2023 年 6 月 28 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本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本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A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8月17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本公司现有A股总股数为2,302,682,4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1.8元(含税)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1.62元;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3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8月18日。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A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8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 其它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如果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23年9月30日前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七、 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邮编:518067)
联系人:朱思源
联系电话:0755-26602187
联系传真:0755-26826579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3、本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