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4-033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度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
对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决议》。作为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麦伯良构成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以7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一、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2010年9月17日,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
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0年9月27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确定首次授予的5400万份期权(“第一批”)
的授予日为2010年9月28日,行权价格为12.39元;2011年1月26 日,第一
批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2011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1
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
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预留部分600万份期权(“第二批”)的授予日为2011年9
月22日,行权价格为17.57元;2011年11月17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批
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批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已达到行权条件,于2014年1月14日正式开始行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
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章节规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事宜时,行权价格要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本公司2010、2011、2012年度分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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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方案实施后,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35元,第二批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调整为16.88元。
二、本次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分红
派息方案,决定以公司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70元(含税)。2014年7月31日,本公司2013年
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在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后,对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的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如下:
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35-0.27=11.08(元);
第二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6.88-0.27=16.61(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本次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对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决议;
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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