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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5-01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1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2,500,783,182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0 人,代表股份 642,954,46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579,047,24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15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3 人,代表股份 63,907,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4 人,代表股份 63,907,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3 人,代表股份 63,907,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5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526,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0%;
反对 1,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4%;弃权 248,11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47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663%;反对 1,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55%;弃权248,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2%。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214,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4%;
反对 1,50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8%;弃权 236,71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167,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71%;反对 1,50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25%;弃权236,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石志杰、孙悦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