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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中国天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截至目前为止,已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原定方案的回购金额下限,且自2021年9月以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良好,股价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已无法满足回购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程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花海燕先生、杨静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花海燕先生、杨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以上受聘的人员任期均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洪剑峭

    吴海锁

    赵亚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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