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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中信建投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6-22

编号: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6
六、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11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3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3
十、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7
十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十二、越权交易......21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9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1
十六、报告义务......31
十七、风险揭示......34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36
十九、违约责任......40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1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1
二十二、其他事项......41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信建投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
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资产管理计划
    6、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9、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10、期货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与期货相关的账户
    11、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1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4、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价值
    15、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7、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第一个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至其对应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年度对日,则为年度对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下同)的上一交易日,第二个投资年度指第一个投资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自然日至其年度对日的上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1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保证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第三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认可,资产管理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工作,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非国有控股企业董监高或其他员工,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也非来源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董监高或其他员工。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封闭式。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48个月,期满后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六、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团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B座2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九号数码科技广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00085
    法定代表人:郭为
    联系人:王继业
    联系电话:(010)82705673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2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联系人:马长乐
    联系电话:010-59100277
    手机:13901135497
    邮箱:macha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