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3-021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额度情况概述
1、为解决在建、拟建项目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推进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董事会同意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最高总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770,119.25万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54,023.85 万元)。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经理层对额度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二、预计财务资助额度情况
(1)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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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资助对象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4)最高总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770,119.25
万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54,023.85 万元);
(5)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将于财务资助实际发生时与上述对象签订具体协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且项目其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管理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将严格监督、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公司 2023 年度拟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解决在建、
拟建项目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推进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公司能够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且项目其他股东将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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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2 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截至公告披露日,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 185.24 亿元,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20.27%(净资产的比重为 39.00%)。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