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序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号
(2021 年 12 月制定) (拟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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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3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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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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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6 不得低于 10%。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知中应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是公司的股东。
7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8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