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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大悦城: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18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额度情况概述

  1、随着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增加,为保证在建项目的融资需求,确保项目运营的顺利推进,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拟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 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最高总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917,553.65万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83,510.73 万元)。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授权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额度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总经理对额度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

    二、预计财务资助额度情况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公告

  (1)被资助的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的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4)最高总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917,553.65
万元),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83,510.73 万元);

  (5)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之日止。

  公司将于财务资助实际发生时与上述对象签订具体协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且项目其他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管理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管理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则,公司承诺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 2021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发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公告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是为了保证在建合作地产项目的融资需求,实现项目顺利运营。公司能够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地产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其他说明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关于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等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提案。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197.21 亿元,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07.47%(净资
产的比重为 43.20%)。

  公司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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