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与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公司位于宝安22区(相关协议中
称“宝城22区”)改造范围内部分宗地的物业(即宝安22区厂房1栋及厂房食堂3栋
二、三层)搬迁补偿达成了一致,签署了相关搬迁补偿协议,公司将获得搬迁补偿
款共计169,709,125.00元人民币;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3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董事通过。我司已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宝安22区物业(包括宝安22区A010-0014宗地物业、厂房2栋、厂
房食堂3栋一层、机电房4栋及配电房)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宝安22区物业搬迁补偿协议涉及金额
已累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概述
1、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8月20日发布《宝安区2004
年旧城改造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宝安22区(相关协议中称“宝城
22区”)新圳河以西9.1万平方米土地被列入宝安区旧城改造计划,并于2005年1
月5日同意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为22区(一期)旧
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单位。由于公告改造范围内部分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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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为我司,我司需就相关物业搬迁补偿等事宜与瑞恒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协商。
我司就宝安22区厂房1栋及厂房食堂3栋二、三层搬迁补偿等事宜与瑞恒达成
一致,并签订了《宝安22区厂房1栋及厂房食堂3栋二、三层搬迁补偿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2、上述事项已于2013年1月23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
董事一致通过。
3、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4、我司已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宝安22区物业(包括宝安22区A010-0014宗地物业、厂房2栋、厂房食堂3栋一层、
机电房4栋及配电房)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宝安22区物业搬迁补偿协议涉及金额已累计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
元,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张育青。瑞恒经营范围为: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
在宗地号为A010-0373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瑞恒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
朱义臣 20
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 20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深圳市广华集团有限公司 10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1
瑞恒与我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名称:《宝安22区厂房1栋及厂房食堂3栋二、三层搬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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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搬迁物业情况:
上述协议中涉及的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二十二区248号,物
业名称为厂房1栋(深房地字第5000446979号、5000448094号、5000448071号、
5000448066号、5000448062号、5000448059号)及厂房、食堂3栋二、三层(深
房地字第5000448016号、5000448011号),建筑用途为厂房。
3、搬迁补偿方式:由瑞恒向我司支付货币补偿作为我司物业的补偿方式。
4、搬迁补偿金额:搬迁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 169,709,125.00元。
5、搬迁补偿款的支付:
根据协议的规定,以约定的搬迁补偿款总额的20%作为定金,瑞恒应在协议签订
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以上定金;瑞恒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即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80%。
6、履约担保:
瑞恒须向我司提交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 135,767,300.00元(即搬迁补偿款总额的80%)且保函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至少至2013年7月31日止。
7、协议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在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均
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如瑞恒单方解除的,我司不退还定金;如我司单方解除的,我
司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