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2-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改造计划的总体安排,公司与瑞恒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就公司位于宝安22区(协议中称“宝城22区”)改造范围内部分宗地的
物业(即宝安22区A010-0014宗地物业、厂房2栋、厂房食堂3栋一层、机电房4栋及配
电房)搬迁补偿达成了一致,签署了相关搬迁补偿协议,公司将获得搬迁补偿款约
20,764万元人民币;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2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董事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概述
1、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8月20日发布《宝安区2004年
旧城改造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宝安22区新圳河以西9.1万平方米
土地被列入宝安区旧城改造计划,并于2005年1月5日同意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恒”)为22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单位。由于公告改
造范围内部分物业的产权人为我司,经与瑞恒协商,我司就宝安22区A010-0014宗地
物业、厂房2栋、厂房食堂3栋一层、机电房4栋及配电房搬迁补偿等事宜与瑞恒达成
一致,并根据物业的出租现状,拟就以上相关物业分别与瑞恒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2、上述事项已于2012年11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
1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董事一致通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
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
元,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古耀明。瑞恒经营范围为: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
在宗地号为A010-0373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瑞恒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
朱义臣 20
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 20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深圳市鼎鸿信瑞恒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深圳市广华集团有限公司 10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1
瑞恒与我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名称:
(1)《宝安22区A010-0014宗地物业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2)《宝安22区厂房2栋、厂房食堂3栋一层、机电房4栋及配电房搬迁补
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
2、被搬迁物业土地及厂房情况:
协议一中涉及的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二十二区65号,土地宗
地号为A010-0014,宗地面积1,631.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
协议二中涉及的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二十二区248号,房地
产名称为“厂房2栋”(深房地字第5000448054号、5000448041号、5000448037
2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号、5000448031号、5000448027号)、“厂房食堂3栋一层”(深房地字第5000448047
号)、“机电房4栋”(深房地字第5000448004号、5000447998号)以及“配电
房”(无产权证),建筑用途为厂房。
3、搬迁补偿方式:由瑞恒向我司支付货币补偿作为我司物业的补偿方式。
4、搬迁补偿金额: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协议一搬迁补偿合计为人民币
64,289,500.00元;协议二搬迁补偿合计为人民币 143,347,750.00元。
5、搬迁补偿款的支付:
根据协议的规定,以约定的搬迁补偿款总额的20%作为定金,瑞恒应在协议签
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以上定金;在201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搬
迁补偿款总额的30%;在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50%。
6、协议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在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均
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如瑞恒单方解除的,我司不退还定金;如我司单方解除的,我
司应双倍返还定金。
若瑞恒逾期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付的搬迁补偿款款项总额的
万分之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
瑞恒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协议所述定金时,则协议不生效;瑞恒逾期支付其余
任一笔款项(包括部分逾期支付)达10日的,视为瑞恒已根本违约,则协议自动解
除。我司无需就协议的解除对瑞恒作出任何方式的通知,但如我司书面同意继续履
行,协议继续履行。
7、协议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