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0、200030 证券简称:富奥股份、富奥 B
公告编号:2024-1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
(星期四)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4年4月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现场出席董事 7 名,通讯出席董事 1 名,委托出
席董事 1 名,其中公司董事胡汉杰先生、杨文昭先生、卢志高先生、孙静波女士、甘先国先生、马新彦女士、马野驰先生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周晓峰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李晓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委托马野驰先生进行表决。
3. 会议由胡汉杰董事长主持。
4. 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选举杨文昭董事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杨文昭先生个人简历如下:
杨文昭,1977 年出生,籍贯陕西眉县,1999 年 8 月参加工作,1998 年 5 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毕业,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机械厂人事处副处长、北京长庚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安全部主任、北京永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兵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北京永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现任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杨文昭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截止公告披露日不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日同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公告》(编号:2024-15)。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决 议 公 告 日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决 议 公 告 日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编号:2024-1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决 议 公 告 日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4CCAA2B0035)。
同比增减
项目 单位 2023 年 2022 年
绝对额 百分比
营业收入 万元 1,584,263 1,257,052 327,211 26.03%
利润总额 万元 71,776 45,762 26,014 56.85%
净利润 万元 73,399 46,889 26,510 56.54%
归属于母公司所 万元 60,414 50,117 10,297 20.55%
有者的净利润
每股收益 元/股 0.35 0.29 0.06 20.55%
扣除非经常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 % 6.46% 5.87% 0.59%
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 万元 1,697,686 1,528,006 169,680 11.10%
负债总额 万元 817,473 680,857 136,616 20.07%
所有者权益 万元 880,213 847,149 33,064 3.90%
归属于母公司的 万元 767,123 747,145 19,978 2.67%
所有者权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决 议 公 告 日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2023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470,764,709.13 元,提取盈余公积 47,076,470.91 元,当年实现未分配利润
423,688,238.22 元,加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4,012,818,165.61 元,合计未分配利润 4,436,506,403.83 元。
公司拟定本次股利分配预案如下:
1、分配预案:
按总股本 1,741,643,085 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 21,832,240 股后,以股本 1,719,810,8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29,952,711.2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2、分红比例: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71.1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3 年度,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 429,952,711.25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71.17%。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1,832,24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上述 B 股现金股利以港元派发,港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4、2023 年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日同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编号:2024-1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本议案,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审议《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编制了《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决 议 公 告 日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卢志高先生已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进行调整,即在 2023年财务报告中追溯调整 2022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