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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0 深市 富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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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03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 盛润 A、 *ST 盛润 B
公告编号: 2012-067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劲松大厦5D)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会议通知于2012年11月28日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
7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建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王建宇先生、杨斌先生、高亚军先
生、潘成东先生、邵良志先生、郝滨先生、张鑫淼女士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
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为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的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与富奥股份于2011年7月25日签署了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
(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并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8月30日、
2012年10月31日分别签署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
议》”)、《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
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
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约定若至2012年11月30日,《吸收合并协议》第10.1条、《吸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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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第5.1条中约定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且双方未
就延期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自始无效。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次交易目前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即《吸
收合并协议》第10.1条及《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第5.1条中约定的先决条件
之一“本次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未具备。为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进
行,避免《吸收合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自始无效情形的发生,公司与
富奥股份经过进一步协商,签署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的
补充协议(四)》”),对《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有
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约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吸收合并协议》第10.2条修订为:

   “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各自
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将《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第5.2条修订为:

   “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各自
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补充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吸收合并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其他
约定不变,对本次交易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四)》与《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
协议(四)》的约定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张鑫淼女士、邵良志先生、潘成东先生同意以上议案,认为《吸
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四)》中对《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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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修改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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