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修订依据或理由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人民南路 3005 号深房广场 47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人民南路 3005 号深房广场 46-48 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层,邮政编码:518001。 层,邮政编码:518001。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2022 年修订)》第九条
任。 任。 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022 年修订)》第二十
四条修订。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修订依据或理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4 (2022 年修订)》第二十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九条修订。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 (2022 年修订)》第三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条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质的证券。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修订依据或理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022 年修订)》第四十
一条修订。
6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原第(十六)款和第(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七)款成为独立条款,并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修订。
关联交易;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序号 修订前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