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公 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11,6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8 元(含税),
送红股 0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2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1,66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8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92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8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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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79200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8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7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8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8589)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5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2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2 年 7 月 7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2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2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2 年 7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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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08*****757 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 年 6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2 年 7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7 楼
咨询联系人:罗毅、洪璐
咨询电话:(0755)25108897、25108837
传真电话:(0755)82294024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权益分派方案的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