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月日在 签订:
甲方: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
集团”)、国药集团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国药集团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
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国药集团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以下统称“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2.乙方是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
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现所持《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同意将向乙
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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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存款服务;
(b)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
(c)财务及融资顾问等咨询服务;
(d)担保服务;
(e)结算服务;
(f)网上银行服务;
(g)保险代理服务;
(h)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2条 服务原则
2.1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
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为其提供金
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
2.2乙方为集团成员单位中的主要公司,甲方已将乙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甲
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
可为乙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第3条 服务价格
3.1关于存贷款:
(a)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
率下限;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一般商业银
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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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含贴现、融资租赁等其他信贷业务,本条中下同)
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除符合前
述外,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
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2关于有偿服务:
(a)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票据承兑服务、信用证服务、担保服务、网上银行服
务、融资租赁服务、贴现服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
(b)甲方向乙方提供第3.2(a)条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
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
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
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3.3关于尚未收费服务:
甲方现时向乙方提供的尚未收费的服务包括:结算服务和提供金融信息服
务。
3.4关于甲方将来开展的金融服务:
除上述第3.1-3.3条所列甲方现时为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甲方亦在拓展
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甲方将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
新的金融服务。
3.5关于上述第3.3、3.4条所列服务的收费原则: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第3.3、3.4条所列服务,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收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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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
费标准;且
(b)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
费。
第4条 交易限额
乙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
出如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吸收的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但不
包括来自甲方的任何贷款类业务所得款项及甲方存于乙方用于归还到期贷
款但尚未划款的款项)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
第5条 风险控制
5.1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5.2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资
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
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5.3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
开展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