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章节条款 章程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1 第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 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
2 第十二条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
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 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3 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何资助。 助。
第二十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4 条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六)
5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条第一款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删除该款。
6 条第二款 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7 第二十五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条第一款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8 第二十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二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序 章节条款 章程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9 第三十条 间限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院提起诉讼。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 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
第四十一 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 激励约束机制;确定拟实施管理层
10 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 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审议
条第一款 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 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
方案; 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新增 1 点,作为第 5 点:5.与非国有
第四十一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
11 条第一款 50%以上的主业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
序 章节条款 章程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项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
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
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
所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
的投资项目;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 财务资助行为:
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第四十一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2 条第一款 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权益的 1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10%;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10%;
规定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担保:公司不得为自然人 对外担保:公司不得为自然人
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与 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与
公司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