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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飞亚达: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 B  公告编号:2021-077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事务所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232 人,注册会计师 164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21 人。

    2019 年度业务总收入 19.9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17.3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7.3 亿元。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19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 2.97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8 家零售业和 5 家批发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 2019 年度年末数:266.73 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2 次、
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4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
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2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娇,2009 年 10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 8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0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3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冬,2017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0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无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0 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拟定 12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系按照大华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
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
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人民币 12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持平,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9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30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了 2 年审计服务,2020 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此公司对致同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致同事务所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致同事务所及大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经审计委员会核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因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事务所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理由恰当。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为 120 万元,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1、鉴于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为 120 万元,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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