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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飞亚达: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21-008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2、2020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16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网络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
    3、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方案的批复》(人字[2020]35 号)》,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 14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有 20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公司授予数量有所减少,上述合计减少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1 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49 名调整为 135 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77 万股调
整为 76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实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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